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,培养和树立大学生先进典型,促进我院院风、班风、学风建设,教育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,刻苦学习,发奋成才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评选范围
海洋学院全体本科生(在往届评选活动中已当选的学生不再参与评选)。
二、评选名额
3-5名
三、评选条件
参加“海院之星”评选的学生必须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自觉遵守国家法律,遵守各项校纪校规,没有违纪违法行为。
(二)品行端正,诚实守信,学年德育成绩为“优”。
(三)学习勤奋,成绩优良,当学年必修课、限选课、通选课(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)无不及格现象;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、创新能力、动手能力、灵活运用知识能力、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(简称五种能力)。
(四)尊重师长,友爱同学,乐于助人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,能承担社会工作,具有团结协作精神。
(五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素质良好,达到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”(体测合格)。
(六)无拖欠学宿费情况。
四、评选机构
“海院之星”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,由学院团委组织实施,各团支部负责初评推荐工作。
五、评选程序
(一)申报。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,经团支部初评后,以年级为单位推荐至学院团委。
(二)审核与评选。学院团委按照通知要求,严格审核,确定拟推荐名单,进行公示(公示期不少于3天)。必要时组织候选个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。
(三)确定人选。学院团委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最终确定获奖名单。
六、奖励办法
学院召开表彰大会,对获得“海院之星”的同学颁发获奖证书,进行表彰。
海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
2022年10月